2018《云冈石窟保护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2018年5月31日,重新修订的《云冈石窟保护条例》在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批准。此次会议批准的《云冈石窟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正式施行,1997年9月28日经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施行的《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于1997年8月22日经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9月28日经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原《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云冈石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2008年启动的云冈石窟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完工后,景区面积扩大近6倍,游览面积扩大近10倍。《云冈石窟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2010年3月国家文物局批复,2012年山西省政府批准实施)较前有了很大的调整。2017年,大同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创新,对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管理范围、经营架构等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尤其是管理范围由以前的2.3平方公里拓展为120平方公里,原《条例》在诸多层面上已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云冈石窟文化研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2015年,云冈石窟研究院、云冈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开始着手《条例》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
2017年,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将《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法工委对《条例》的修订工作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市政府法制办、市文物局、云冈石窟研究院、云冈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对修订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协调和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云冈石窟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2018年3月1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冈石窟保护条例》。
《条例》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冈石窟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等,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及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晋发[2016]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全省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推进方案》(晋政办发[2017]2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103号文件)等文件精神。
新的《云冈石窟保护条例》结合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保护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在强化政府责任、扩大社会参与、完善保护规定、规范利用管理、加大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在政府事权、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社会参与等方面,完善了有关条款,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晰。此次修订,对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监测、安防措施等做了具体要求,以确保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利用。为确保条例的适用性,专设法律责任一章(第四章),对违法类别予以细化,对处罚力度予以加大。这既反映了文物行政执法实践的迫切要求,又有利于打击文物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拓展阅读:《云冈石窟保护条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