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夫妇冒充纪委干部五台县行骗 忻州法院判刑十余年
从2010年到2014年初,山西一男子冒充中纪委干部,伙同妻子共同诈骗多人钱财共143万元。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维持原判,被告人闫鲜梅、任银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三年。
闫鲜梅、任银成夫妇二人系山西大同人,分别出生于1972年和1961年。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至2014年初,二人谎称任银成在中纪委上班,认识省里的领导,以能安排工作为名,多次向本省五台县境内有安排工作需求的人骗取钱财。2010年,以能给受害人韩某儿子安顿工作为由,骗取安顿工作的费用20万元。四五年后,韩某看到闫某迟迟未给其儿子安顿工作,向闫某夫妇要回20万元;2011年底,二人以能给受害人王某的女儿安顿至大同同煤集团工作为由,骗取安顿工作的费用20万元。两三个月后,王某看到闫某迟迟未给其女儿安顿工作,向闫某夫妇要回20万元;2013年,二人以能给受害人黄某女儿安顿工作为由,骗取安顿工作的费用6万元。七八个月后,黄某看到闫某迟迟未给其女儿安顿工作,向闫某夫妇要回6万元;2013年下半年,二人以能给被害人武某儿子安顿至税务系统工作为由,骗取安顿工作的费用30万元;2013年下半年,二人以能给被害人师某(已去世)女儿安顿至教育系统工作为由,骗取安顿工作的费用20万元;2013年底,二人以能给被害人王某安顿至高速收费系统工作为由,骗取安顿工作的费用5万元;2014年初,二人以能给被害人张某文儿子张某飞、女儿范某安顿至环保系统、移动公司工作为由,骗取安顿工作的费用42万元。以上4次共骗97万元至今未退赔,也未给被害人安顿工作。
五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给他人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闫鲜梅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被告人任银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闫鲜梅以一审中认定的部分事实缺乏证据、原判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忻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闫鲜梅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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